帕提古丽·托合提 帕提古丽·托合提身世之谜

昆明暴恐案死刑复核 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已怀孕怎么判

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指的是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落网。此案共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

昆明暴恐案死刑复核 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已怀孕怎么判2

2014年9月12日,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伊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0月31日,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5年2月10日,9名疑涉昆明火车站“3·1”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已逃至印尼,其中4人日前在苏拉威西被警方围捕,3人逃进森林,另2人趁乱逃入马来西亚。起初,9名嫌犯中有4人声称自己来自中国新疆,是维吾尔族。但经警方审讯后,这4人又改口称他们来自土耳其。报道称这些人同穆斯林激进组织“伊斯兰国(ISIS)”有关。

经法庭审理查明,受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帕提古丽·托合提和已被现场击毙的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等八人伙同依明·毛拉、玉苏甫·牙森、巴拉提·阿卜杜赛麦提、艾力·伊敏、萨拉木·马木提(该五人另案处理),为非法出境、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先后纠集于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河南省南阳市、甘肃省兰州市、云南省景洪市、个旧市沙甸区等地,进行推选头目、训练体能、购买刀具等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为首、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恐怖组织。依斯坎达尔·艾海提、依明·毛拉多次向组织成员播放制造爆炸装置、境外恐怖分子进行训练和恐怖袭击的音视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传授杀人方法;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为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玉山·买买提邀约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苏甫·牙森积极加入组织。

因非法出境未逞, 2014年2月24日至26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阿尔米亚·吐尔逊、艾合买提·阿比提、盲沙尔·沙塔尔和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帕提古丽·托合提在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热孜曼”理发店,多次共谋、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的昆明火车站或者个旧火车站以用刀杀人的方式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出资购买了十余把长、短刀,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等人验看了刀具,帕提古丽·托合提等人制作了“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蓝色旗帜和暴恐团伙的黑色“圣战”旗帜。

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沙甸被抓获。3月1日中午,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联系不上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遂商定即日按原计划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17时30分许,五人携带作案工具,租车从沙甸出发,20时30分许到达昆明火车站。21时12分许,五人持刀,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开始,经站前广场、第二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寄存处等地,打出暴恐旗帜,肆意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系重伤。因抗拒抓捕,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法院认为,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玉山·买买提邀约他人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吐尔洪·托合尼亚孜多次出资用于组织活动,三被告人均具体组织、策划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均系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明知其组织成员即将实施杀人恐怖活动,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追求暴恐犯罪目的的实现,应对恐怖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实施杀人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羁押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不应适用死刑。

法院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为各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

今天的审判活动,彰显了中国政府维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共同利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和坚强决心。

2014年9月12日,昆明巿中级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三人死刑,一人无期。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实施杀人行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鉴于其在羁押时已怀孕,属于依法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不应适应死刑,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罪该万死。因为,将要成为母亲而免于一死,她有权力成为母亲吗?被伤害的172个母亲谁来抚慰?试想,将她判为死缓,两年后依然可以执行死刑,也是适用于死刑的情形。即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又平了民愤的人性。此案,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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